編號:3135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9、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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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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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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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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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整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大專院校及神學院,推動高等教育之進展及教學合作,促進各院校之交流,並推廣全人教育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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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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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校由董事會獨立運作,本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應取得各院校董事會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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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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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若干名,由總會選派三名(其中基督徒教授至少一名,女性至少一名),加上各院校董事長及校長(院長)共同組成。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任不得超過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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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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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指派,書記由委員互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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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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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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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議籌備「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聯合大學」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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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協調各院校高等教育方針及學制、學位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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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促進各院校合作、交流、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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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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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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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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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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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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