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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3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屆
標題 財務委員會條例
內容

第 1 條

總會為推行財務事工設置財務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總會選派,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監查總會財務會計。

 

二  審查總會預算。

 

三  監查各中會及機構財務會計。

 

四  審核向外申請補助款。

 

五  向有關差會申請及報告總會財務。

 

為執行前項任務,本會得請有關單位列席說明。

第 5 條

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