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3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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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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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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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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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推行財務事工設置財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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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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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總會選派,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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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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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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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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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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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監查總會財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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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查總會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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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查各中會及機構財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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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審核向外申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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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向有關差會申請及報告總會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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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前項任務,本會得請有關單位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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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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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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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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