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3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7、52、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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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族群母語推行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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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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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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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推行以本土各族群母語宣教與服務,設置「台灣族群母語推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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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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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十一名,其中原住民宣教委員會推派三名(族群輪任),客家宣教委員會推派二名,教育委員會推派二名,總會選派講福佬話者四名。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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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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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置主任委員及書記、會計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指派,書記、會計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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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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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可聘專家若干名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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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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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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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過啟蒙、教育,推行台灣各族群使用母語書寫及文化傳承。(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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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促進台灣族群母語與華語,在政策上平等為國家語言,要有法律上的保障使學童學習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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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協調各中會/族群區會及各語言族群,推行母語、師資培訓與出版等事工。(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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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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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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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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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每年由總會撥款補助,及由有志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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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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