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3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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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歷史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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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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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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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推行教會歷史文獻資料之整理、編輯與發行等相關事工設置教會歷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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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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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由總會選任,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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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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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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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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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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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蒐集、整理及保管教會歷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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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編輯及發行有關教會歷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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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議、闡釋總會有關教會歷史公案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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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負責管理台灣教會歷史資料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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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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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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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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