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3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8、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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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禮拜與音樂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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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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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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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推行教會禮拜與音樂事工設置教會禮拜與音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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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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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由總會內神學院、教會牧職與會員中選任具禮拜學與教會音樂專長者,及「信仰與教制」委員一名組成,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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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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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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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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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究、起草、審查、編輯及修訂教會禮拜與聖詩。
二 受總會及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各機構諮詢,指導、解釋與推行教會禮拜與聖詩。(63)
三 研究與推行相關教會禮拜與音樂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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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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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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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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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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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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