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3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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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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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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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第64屆起實施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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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推行法規事工設置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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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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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由總會內具教會法規、法律專長者八人及神學院神學代表一人組成,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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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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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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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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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究、起草、審查、編輯及修訂總會憲法、行政法、規則及條例。
二 受總會及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各機構諮詢,解釋總會法規。
三 建議改正總會及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各機構所辦與法規抵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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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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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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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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