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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3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標題 法規委員會條例
內容

2019年第64屆起實施 

1

總會為推行法規事工設置法規委員會。

2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總會內具教會法規、法律專長者八人及神學院神學代表一人組成,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

3

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

4

本會任務如下:

  研究、起草、審查、編輯及修訂總會憲法、行政法、規則及條例。

  受總會及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各機構諮詢,解釋總會法規。

  建議改正總會及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各機構所辦與法規抵觸事項。

5

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