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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2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標題 信仰與教制委員會條例
內容

2019年第64屆起實施

 

1

總會為推行信仰與教制事工設置信仰與教制委員會。

2

本會置委員九人,由總會所屬神學院、教會牧職與會員中選任具聖經、教義或倫理學專長之三間神學院代表各一人,及現任牧師或長老六人組成,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

3

本會置主任委員及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

4

本會任務如下:

  研究、起草、審查、編輯及修訂總會信條、教制、聖禮典、信仰內容。

  受總會及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各機構諮詢,指導與解釋總會信條、教制、聖禮典、信仰內容。

  審查、修訂各族群母語之總會信條、教制、聖禮典、信仰內容。

5

本會為總會常設委員會,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