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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2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0 屆
標題 總會與國外教團合作條例
內容

甲  總會與國外教團

第 1 條

為總會與國外教團間之互助合作訂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國外教團,乃與總會有正式互相分擔宣教事工者。

第 3 條

總會與國外教團間,得互相聘派宣教師。

第 4 條

在台宣教師之會籍應屬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但得保留其母會會籍。經普世關係委員會推薦,具有牧師或長老職者,派屬中會為正議員,並得為總會正議員;無牧師或長老職者,得為中會參議員。(50)

第 5 條

在台宣教師由普世關係委員會聘派其工作。(50)

第 6 條

與國外教團間之經濟互助,應經由總會辦理。

乙  總會與國外宣道會

第 7 條

本條例所稱國外宣道會,乃經總會承認,但人事、經費由其自理者。

第 8 條

中會或機構得聘國外宣道會宣教師工作,但應向總會報備,每年提出其工作報告。

第 9 條

國外宣道會宣教師,在總會、中會得為參議員。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