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2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0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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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與國外教團合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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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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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總會與國外教團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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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總會與國外教團間之互助合作訂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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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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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國外教團,乃與總會有正式互相分擔宣教事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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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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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與國外教團間,得互相聘派宣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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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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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宣教師之會籍應屬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但得保留其母會會籍。經普世關係委員會推薦,具有牧師或長老職者,派屬中會為正議員,並得為總會正議員;無牧師或長老職者,得為中會參議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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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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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宣教師由普世關係委員會聘派其工作。(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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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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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外教團間之經濟互助,應經由總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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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總會與國外宣道會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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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國外宣道會,乃經總會承認,但人事、經費由其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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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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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或機構得聘國外宣道會宣教師工作,但應向總會報備,每年提出其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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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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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宣道會宣教師,在總會、中會得為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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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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