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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27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8、66 屆
標題 普世關係委員會條例
內容

第 1 條

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普世關係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之宗旨係促進、參與普世教會的宣教、選送人才出國培育、宣教師的合作、交流,增進教會間國際外交事務,關懷台灣的普世宣教使命。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名,總會議長、副議長、總幹事、駐台宣教師代表一名,共四名為當然委員,其餘十一名由總會選派,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6)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之,並得設小組。

第 5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促進普世教會交流及宣教合作。

 

二  維護台灣主權獨立、提昇台灣國際地位、促進世界公義和平。

 

三  宣教師來台工作之申請,及職務、會籍之辦理。

 

四  協助宣教師語言、文化之學習,並關心其工作與生活之適應。

 

五  收集、分享國內外教育機構人才培育之資源。

 

六  辦理牧師、傳道師、信徒國內外進修、考察之推薦。

第 6 條

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