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27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8、66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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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關係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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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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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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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普世關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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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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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宗旨係促進、參與普世教會的宣教、選送人才出國培育、宣教師的合作、交流,增進教會間國際外交事務,關懷台灣的普世宣教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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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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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五名,總會議長、副議長、總幹事、駐台宣教師代表一名,共四名為當然委員,其餘十一名由總會選派,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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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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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由委員互選之,並得設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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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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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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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促進普世教會交流及宣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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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維護台灣主權獨立、提昇台灣國際地位、促進世界公義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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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宣教師來台工作之申請,及職務、會籍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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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協助宣教師語言、文化之學習,並關心其工作與生活之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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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集、分享國內外教育機構人才培育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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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理牧師、傳道師、信徒國內外進修、考察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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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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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經總會通常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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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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