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25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0、53、61、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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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松年大學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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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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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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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松年大學。(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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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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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由總會松年事工委員會和聖經學院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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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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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總校校址設於聖經學院(新竹市高峰路五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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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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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得視需要於全國各地設立分校以推展校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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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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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總校設校長一名,為聖經學院院長,由聖經學院董事會提請總會任命之。總校校長負責策劃、執行並推展校務。另設副校長兩名,教務副校長由聖經學院推派該院適當人選擔任之。行政副校長由總會松年事工委員會推派適當人選擔任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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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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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校校長職務及任期如下:(61)
一、對外代表本校,對內主管校務。
二、負責經營松年大學,訓練學員。
三、任命職員及核定薪資。
四、每年負責編成預算、決算及教務概況等提出執委會。
五、擬定校務施行細則、辦法等。
六、總校校長任期與聖經學院院長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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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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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設執行委員會,委員由總會松年事工委員會代表二名、總會幹事一名、各分校校長推選十二名,分校校長推選出之執行委員任期四年,合計十五名組成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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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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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推選主席、書記和會計各一名由委員互選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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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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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需要時由主席或半數以上之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委員會。(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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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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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辦理事項為(61)
一、協助松年大學總校及督導分校校務推展。
二、研究松年大學教育發展方案及建議課程之改進。
三、制定松年大學之學制及審查頒授學位。
四、籌措及規劃松年大學之財源。
五、審查松年大學總校預算及財務運用與管理。
六、蒐集國內外有關松年教育事工之資訊,提供總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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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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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之設立須具備設校計劃書,經所屬中會或教會向總校直接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總校派員前往設立之(由教會向總校直接申請者,設立後應向所屬中會報備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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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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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應設分校校長,視需要得設副校長、教務主任、註冊組長、總務組長等,協助校長辦理校務。(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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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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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視需要得向總校報備,增設有關校務之事工部門,以利校務之擴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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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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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校長為分校之最高負責人,承總校之精神辦理分校校務;副校長之職責為協助校長督導分校各項校務;教務主任應負責分校課程之規劃,設計與安排,及其他與教務相關之事項;註冊組長負責學員學籍登錄,記錄學員上課、缺席狀況及保管其他與學籍等相關資料;總務組長負責學員學費之繳交事宜與保管,以及其他一切和硬體設施有關之準備與安排相關事務。(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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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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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校長應由設立之中會/族群區會、堂會或教會機構等單位,自該單位認為適當之牧師或陪餐會員中選聘,並提請總校任命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校長年齡不得超過八十歲。(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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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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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校之課程、師資及結業證書之頒授由分校負責,畢業證書則由總校統一頒發,畢業典禮由總校委託分校辦理。(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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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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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學的財源除由總會松年事工委員會及聖經學院共同籌措外,得向外募款。總校之經費係獨立預算,其運用及保管委託聖經學院負責;分校之經費由各設立單位自行籌措、規劃及管理。(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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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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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須在每學期開學後兩個月內按照學員人數繳交負擔金給總校,其金額由執行委員會訂定之。但八十歲以上之學員免繳交負擔金。(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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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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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修改,應先呈送聖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後,轉呈總會通常年會通過後實施。(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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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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