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2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7、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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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年事工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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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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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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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松年事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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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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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各中會松年事工部部長、族群區會松年代表二人,總會選派三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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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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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由委員互選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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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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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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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策劃總會性松年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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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督導、連絡各中會/族群區會之教會松年宣教事工。(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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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本會所屬機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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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推行松年大學及主辦總會性各種靈修會、訓練會及活動等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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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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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每屆召開二次,必要時主委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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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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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經費由各中會松年事工部及族群區會松年事工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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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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