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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2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7、63 屆
標題 松年事工委員會條例
內容

第 1 條

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松年事工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由各中會松年事工部部長、族群區會松年代表二人,總會選派三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由委員互選之。(57)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究、策劃總會性松年事工。

 

二  督導、連絡各中會/族群區會之教會松年宣教事工。(63)

 

三  管理本會所屬機構、財產。

 

四  推行松年大學及主辦總會性各種靈修會、訓練會及活動等事工。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屆召開二次,必要時主委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6 條

本會之經費由各中會松年事工部及族群區會松年事工組負擔。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