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2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7、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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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事工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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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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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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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婦女事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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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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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各中會婦女事工部部長及族群區會推派之代表一人組織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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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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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正副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任。(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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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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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正副主委、書記、會計及委員中互選三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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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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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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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策劃總會性婦女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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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督導、連絡各中會/族群區會之教會婦女事工。(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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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本會所屬機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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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辦總會性各種靈修會、訓練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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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參與普世性基督教婦女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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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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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達成任務得設小組推展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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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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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委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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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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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經費由各中會婦女事工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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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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