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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2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7、63 屆
標題 婦女事工委員會條例
內容

第 1 條

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婦女事工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由各中會婦女事工部部長及族群區會推派之代表一人組織之。(47)

第 3 條

本會置正副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任。(47)

第 4 條

本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正副主委、書記、會計及委員中互選三人擔任之。

第 5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究、策劃總會性婦女事工。

 

二  督導、連絡各中會/族群區會之教會婦女事工。(63)

 

三  管理本會所屬機構、財產。

 

四  主辦總會性各種靈修會、訓練及活動。

 

五  參與普世性基督教婦女事工。

第 6 條

本會為達成任務得設小組推展事工。

第 7 條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委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8 條

本會之經費由各中會婦女事工部負擔。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