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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2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屆
標題 青年事工委員會條例
內容

第 1 條

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青年事工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由各中會青年事工部代表一人、族群區會代表二人及總會選派四十歲以下六人組織之,中會/族群區會青年代表依其中會/族群區會任期,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及會計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派任,書記及會計由委員中互選。

第 4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研究、策劃總會性青少年事工。

 

二  督導、連絡各中會/族群區會之教會青少年事工。(63)

 

三  管理本會所屬機構,財產。

 

四  主辦總會性各種靈修會、訓練及活動等事工。

第 5 條

本會為達成任務得設小組推展事工。

第 6 條

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委得召開臨時會議。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