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2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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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事工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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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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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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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青年事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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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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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各中會青年事工部代表一人、族群區會代表二人及總會選派四十歲以下六人組織之,中會/族群區會青年代表依其中會/族群區會任期,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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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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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及會計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派任,書記及會計由委員中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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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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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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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策劃總會性青少年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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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督導、連絡各中會/族群區會之教會青少年事工。(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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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本會所屬機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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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辦總會性各種靈修會、訓練及活動等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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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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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達成任務得設小組推展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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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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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委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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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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