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2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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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事工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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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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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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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推行大專事工設置大專事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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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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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各中會大專事工部代表一人、族群區會代表二人及總會選派九人組織之。總會選派者包括大專教師二名、大專工作者二名、大專學生三名、長青團契畢契二名,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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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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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及會計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及會計由委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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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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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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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策劃及執行大專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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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協調各區學生中心之人事及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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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本會所屬機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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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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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執行前條任務得設置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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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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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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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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