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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1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7、63 屆
標題 原住民宣教委員會條例
內容

第 1 條

總會為推行原住民宣道事工設置原住民宣教委員會。(47)

第 2 條

本委員會由各原住民中會中委一人、族群區會議長、玉山神學院院長,總會選派平地代表三人、宣教師代表一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之平地代表三人、宣教師代表一人,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會計及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第 4 條

本會為總會原住民教會宣教推動與連絡機構,其任務如下:

 

一  經營、協助原住民宣教事工及指導族群區會。

 

二  研究、策劃傳道及基督教教育方案。

 

三  研究原住民社會特殊問題。

 

四  促進平地與原住民教會事工上互相關懷及支援。

 

五  與國外宣教合作教會及團體保持聯繫。

 

六  編成事工報告及審核決算預算。

第 5 條

本會經費以獨立會計為原則。

第 6 條

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中會/族群區會總幹事應列席。(63)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