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1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7、6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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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宣教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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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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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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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推行原住民宣道事工設置原住民宣教委員會。(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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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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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由各原住民中會中委一人、族群區會議長、玉山神學院院長,總會選派平地代表三人、宣教師代表一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之平地代表三人、宣教師代表一人,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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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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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會計及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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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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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總會原住民教會宣教推動與連絡機構,其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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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營、協助原住民宣教事工及指導族群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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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策劃傳道及基督教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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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原住民社會特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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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促進平地與原住民教會事工上互相關懷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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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與國外宣教合作教會及團體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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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編成事工報告及審核決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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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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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以獨立會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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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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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中會/族群區會總幹事應列席。(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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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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