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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17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8、51、63 屆
標題 客家宣教委員會條例
內容

第 1 條

本會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客家宣教委員會。

第 2 條

本會設委員十一名,客家宣教中會議長及傳道部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屏東中會推派二名、客家宣教中會推派三名及由新竹中會及東部中會推派各一名,另二名由本會推薦。推薦名單應考慮牧師、長老各半,以及女性參與比例之原則。當然委員任期一年,其他委員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主任委員由總會指派,書記及會計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51)

第 4 條

本會得置客家宣教中心,其宗旨:訓練造就信徒,向客家地區遍傳福音,促進教會增長。(48)

第 5 條

客家宣教中心設主任一名,由本會聘任之,任期三年,並置幹事、職員若干名,由主任聘請之。

第 6 條

客家宣教中心之事工如下:

 

一  搜集、編訂客家宣道資料,訓練義工人員,協助各教會推展傳道事工。

 

二  成立佈道團,遍傳福音,並在可能設立佈道所地區,作集中性、計劃性傳道。

 

三  從事社區文化、服務工作,以見證基督大愛。

 

四  強化青年、學生、女宣等事工。

 

五  研究發展。

 

六  其他。

第 7 條

本條例之修改,應經總會核准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