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15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1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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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牧師、傳道師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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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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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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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推行屬下全體牧師、傳道師之牧會研究、互助、牧家聯誼等,設置總會牧師、傳道師會。(以下簡稱傳總)(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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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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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屬下之現任、退任、機構、外聘牧師、傳道師均為傳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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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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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總由各中會及族群區會牧師、傳道師會長(未設牧師、傳道師會之族群區會推派牧師或傳道師一名列席)及前屆傳總主委、書記、會計,經總會任命組織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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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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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總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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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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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總視其需要得另設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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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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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總置主委、書記、會計各一名及常務委員若干名,由委員中互選之,任期一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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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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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總會員有繳納委員會所訂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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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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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總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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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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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總經費除會費外,另由總會撥給、教會支援、有志奉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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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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