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編號:311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9、59、61、63、64、65、68
標題 牧師、傳道師休假條及請假條例
內容

1

牧師、傳道師之休假如下:

 

  在本宗同一教會服務滿一年得有十四日之假。此後每滿一增加二日,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日。(4964)

 

  在同一單位假得累積,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個月。(4964)

 

  假日期需徵得小會同意。(64)

 

  在機構服務之牧師、傳道師,其假依照該機構規定之辦法辦理。若無規定者,依照一至三款辦理(64)

2

牧師、傳道師之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學假、育嬰假、特別假、外聘。

 

  事假應附正當理由,最長一年,期滿得延長一年,但不計年資,如超過二年以上者,應予停職辦理。

 

  病假應附公立或教會醫院之診斷書,最長一年。期滿可申請延長,但以二次為限,且需經小會或機構主管單位同意。(59)

 

  學假應附學校入學許可書或在學證明書及普世關係委員會之推薦書,最長三年。期滿可申請延長,但以二次為限。除神學院因培育師資得計年資外,其餘不計年資。(61)

 

  牧師、傳道師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假,最長二年,但不計年資。夫婦同為牧職者,僅限一人申請育嬰假。(65)

 

  特別假係牧師、傳道師當選教會外之公職者,應向小會、中會/族群區會辦理請假手續,任期滿可申請延長,但以一次為限。經核准後,停職留牧師、傳道師籍,於該公職身份消失後六個月內應辦理銷假手續,逾期者由中會/族群區會公告取消其牧師、傳道師籍。(68)

 

 外聘牧師、傳道師不計年資。

 

  退任牧師經過二年未再經中會/族群區會任命授職者,應向中/族群區會請事假。(63)

 

  以上各種假別應於請假起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不予認列。(61)【參解釋文90110114

3

牧師、傳道師請假時,三個月以內應經小會同意,三個月以上三年以內應經中會/族群區會同意。(63)【參解釋文51

4

請假超過半年以上者,自動喪失一切公職。【參解釋文515573

5

牧師、傳道師之病假,教會應支付全薪,其他事項請假,由教會酌情辦理。

6

牧師、傳道師不依規定請假者,由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公告,取銷其牧師、傳道師籍,但應向傳道委員會報備。(63)

7

中會/族群區會應於每年7月底前整理、確認牧師、傳道師籍,並呈報傳道委員會。(63)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