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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0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4、63 屆
標題 受託牧師聘派條例
內容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法第112條規定辦理。

第 2 條

擔任受託牧師應為本宗屬下之牧師,無專任之教會或機構工作者。欲擔任受託牧師應向總會傳道委員會報備,並接受中會/族群區會之管理。(63)

第 3 條

受託牧師經小會同意受中會/族群區會委託擔任牧會工作,並為小會議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年。任滿一年內不得應聘為該教會牧師。(63) 【參解釋文17、51、54】

第 4 條

受託牧師受中會差派時,不得拒絕。

第 5 條

受託牧師之謝禮與職責除依傳福會規定外與一般牧師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