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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10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7、63
標題 特職牧師、傳道師條例
內容

1

本條例依行政法第114條規定辦理。

2

特職牧師、傳道師是為了在多元社會中從事多元宣教之目的而設立。

3

特職牧師、傳道師是由中會、族群區會推薦,經總會常置委員會審核接納,經所屬中會/族群區會設立者。(63)

4

特職牧師、傳道師之任期與謝禮由其服務之單位訂定及提供。受任命為特職牧師、傳道師者,每年應向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報告工作情形,副本交總會備案。未依規定者由中會、族群區會或總委會取消其資格。

5

特職牧師、傳道師經設立得保留其中會、族群區會正議員、參議員之職務。但特職牧師、傳道師應遵守行政法第115條之限制。

6

特職傳道師欲取得牧師資格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屬中會、族群區會之同意,轉送傳道委員會依牧師資格檢定辦法辦理。

7

特職傳道師之封牧應由本人經所屬中會、族群區會向總委會提出申請,總委會同意後,送交所屬中會、族群區會依法辦理封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