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0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52
屆
標題
|
傳道委員會條例
|
內容
|
第 1 條
|
總會為推行國內外傳道事工設置傳道委員會。
|
第 2 條
|
本會委員由各中會傳道部長、族群區會代表一人及總會選派牧師三人及長老三人組織之。由總會選派者任期三年,每屆改銓衡三分之一,連選得連任二任。(63)
|
第 3 條
|
本會置主任委員、書記、會計各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總會任命,書記、會計及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
|
第 4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
一 指導及連絡國內外傳道事工。
|
|
二 研究及計劃全盤傳道方案。
|
|
三 牧師資格檢定,傳道師、傳道士之資格審核、授職及任免,以及基督教教育師、教會社工師、教會音樂師之資格核備。(49)
|
|
四 選派與監督國外宣教師。
|
|
五 辦理國內外互助傳道或考察事工。
|
|
六 牧師、傳道師服務年資之審核。
|
|
七 協調中會、族群區會辦理牧師、傳道師之在職教育。
|
第 5 條
|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並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 6 條
|
人事選派及任免辦事細則另定之。
|
|
備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