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0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60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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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銓衡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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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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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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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設銓衡委員會,委員包括現任總會議長、副議長、書記、副書記、會計及新任總委。(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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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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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衡推薦名單由總會屬下各小會(經中會/族群區會)、中會/族群區會、委員會、機構及總幹事提出,附背景資料及推薦說明,並經當事人同意。銓衡推薦名單中單一性別至少三分之ㄧ以上。(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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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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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委會推派提名小組十三名,其中女性名額至少二名以上。小組成員包括議長、副議長、總幹事及涵蓋事工、學校、事業等方面專才,針對銓衡推薦名單審核,以優先次序排列及列舉提名說明送交總會銓衡委員會。小組成員不得為現任總會屬下機構董事,也不得在推薦名單中,亦不得被提名或銓衡。(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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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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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委員及機構董事受推薦單一性別未達三分之一時,由提名小組推薦足額名單。(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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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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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會/族群區會推薦總會屬下機構董事名單時,現任各中會/族群區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總委不得列入總會屬下機構董事會推薦名單;已擔任總會屬下機構董事者,在受選就任為各中會/族群區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總委前,必需辭去董事之職分,以符合迴避原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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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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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小組針對銓衡推薦名單審核,按銓衡名額1.5倍的比例排列優先順序,並列舉排列次序之說明,送交總會銓衡委員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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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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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議長應於總會通常年會前召開第一次銓衡委員會,依據提名小組所提出的名單銓衡總會屬下各董事會、委員會等之成員,單一性別應有三分之一以上。(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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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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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衡名單應於總會通常年會組織期間提出,有異議者須向本會領表就各單位人選提出書面意見與說明,並由十五名議員簽名連署,其中至少涵蓋三個中會/族群區會,於第二次銓衡委員會開會一小時前提交總會議長,由銓衡委員會裁決並提出總會任命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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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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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擔任職位不得超過兩職,同一教會不得超過一名於同一機構任董事,連任不得超過二任,包括北部大會所屬機構董事之職位。總會議長及總幹事另有帶職規定者不在此限。(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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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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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必須遞補者,應由總委會依銓衡原則於原提名名單中依同性別優先順序遞補之。ㄧ年中無故缺席超過開會次數之ㄧ半者,雖任期尚未屆滿,得更換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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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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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與機構董事、理事、監事及監察人在就任前,應參加總會所舉辦之「職前訓練」始發給任命書。(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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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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