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10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條例
類別:總會委員會部份
修訂:第
47、50、56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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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常置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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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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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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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第88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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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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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常置委員會(簡稱總委會)由總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會計、各中會議長及長老各一人,(如中會議長為長老者,除議長外另選牧師一人)族群區會議長代表二人及長老代表二人,前屆議長及宣教師代表一人組織之。(56)【參解釋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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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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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長、書記由總會議長、書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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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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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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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總會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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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總會休會中臨時事項,及任命總會屬下機構須經總會任命之有關人員,但不得超過總會權限。審查總會休會期間收入支出年度決算及預算。(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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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製作總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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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審查總會議案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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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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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總會開會前審查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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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經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認為特殊者,應列為特殊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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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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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委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若議長認為必要,或由四中會(中委會)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召開會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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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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