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80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旅費支給辦法
修訂:第
53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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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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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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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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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議員及屬下各機構董事會董事、委員會委員、職員為教會事工在國內外出差者,均依本辦法支給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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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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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費分為交通費、日貼、膳食費、宿泊費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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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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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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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應按必經之最近路線計算,特殊情形迂迴者應敘明原因並經召集單位首長核准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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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費以憑据實支實付,搭乘飛機以經濟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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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搭乘計程車以市內短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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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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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及各單位會議供給膳宿者,不另支付膳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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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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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出差期間參加兩個以上開會者,除必要之交通費外,僅得報領其中一個單位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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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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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貼、膳食費及宿泊費支付標準由財務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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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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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或開會期間當天無法往返時,始得報支宿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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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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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通常年會開會期間旅費支付標準由財務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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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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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總委會核准後公布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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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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