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依據總會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事業機構上年度財務統計資料,按下列計算辦法核算總會屬下各中會/族群區會及機構應負擔之總會負擔金:
一 總會負擔金計算分為: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及事業機構負擔金。
二 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計算標準:
1. 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以平地中會/族群區會上年度經常費收入總額之千分之五至十二範圍內,核定各中會/族群區會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其中平地中會/族群區會負擔90%,原住民中會/族群區會負擔10%。
2. 各平地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計算方法:以各中會/族群區會屬下所有教會上年度之經常費收入總額依其占平地中會/族群區會上年度經常費收入總額之比例,核算各中會/族群區會下年度應負擔之總會負擔金。
3. 各原住民中會/族群區會負擔金計算方法:堂會以一點、支會以半點計算原住民中會/族群區會總點數,再依各中會/族群區會所占比例,核算各中會/族群區會下年度應負擔之總會負擔金。
三 事業機構負擔金計算標準:
1. 醫療機構:以上年度收入總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核算為各醫院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會費。(66)
2. 神學院:以上年度收入總額之萬分之一為評點計算,核算其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至於每點應計列之負擔金額,由財務委員會視總會經常費實際需要狀況調整核定之。
3. 教會學校:以上年度學雜費收入總額之萬分之一為評點計算,核算其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至每點應計列之負擔金額,由財務委員會視總會經常費實際需要狀況調整核定之。
4. 其他事業機構:除宣教中心及美南差會應分擔之負擔金委由各該基金會及董事會決定外,其餘機構按上年度收入總額之萬分之一為評點計算,核算其下年度應繳交之總會負擔金。至每點應計列之負擔金額,由財務委員會視總會經常費實際需要狀況調整核定之。(63)【參解釋文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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