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60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中會及各教會財務辦理細則
修訂:第
54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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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及各教會財務辦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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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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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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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係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財務規則第19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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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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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及屬下各單位、各機構、各教會財務,除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財務規則辦理外,並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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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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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屬下各單位、各機構、各教會財務,應受中會財務部監督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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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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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財務部及各教會每年應編列預算案,各經中委會、小會審議後,提交中會、會員和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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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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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屬下各單位、各機構及各教會應於年度結束後十日內提出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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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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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及各教會決算分別經中委會及小會審定後,提報次屆中會及會員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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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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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財務部每年應施行中會屬下各單位、各機構及各教會之財務會計檢查一次以上並報告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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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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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負擔金,由屬下各教會負擔。財務部依各教會財務能力評定點數,並擬定每點負擔金額,經中委會提出中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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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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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財產歸財務部管理。各教會財產歸總務組管理,應備財產目錄登記管理。各教會重大財產之取得或處分,應列入會員和會手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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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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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及各教會預算決定後,應交會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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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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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會計每月應編會計報表,經財務部監查轉送中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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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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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及各教會遇有重要建築工事,得另設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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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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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及各教會遇有負債或需處分財產情事,應報經中會及會員和會決定。【參解釋文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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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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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會會計應設現金出納員、簿記員及財產管理員,現金出納員掌管現款及現金簿,簿記員經管收支分類簿及補助簿、財務管理員經管財產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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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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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會會計簿記員,每月應編會計報表,經財務負責人審查後,報告小會。各教會財務負責人由小會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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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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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每年應派員檢查教會及屬下機構會計一次以上,並報告小會。【參解釋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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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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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及各教會會計,除經決議在預算範圍內應付金額外,不得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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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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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經總會決議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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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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