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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40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中會、總會辦事規則
修訂:第 54
標題 中會、總會辦事規則
內容

1

議長之職務如下:

 

  代表該中會或總會。

 

  召開通常議會及臨時議會,中會議長兼召開特會。

 

  主領開會、閉會禮拜及聖餐。

 

  主持議事。

 

  宣佈決議事項。

 

  在議事錄、公告及必要文件蓋章或簽名。

 

  審查及整理議案。

2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行之,副議長因故不能代行時議長得請正議員中一人代行之。【參解釋文22

3

議長與本人有關之辯論或上訴應退席,由副議長代行之,副議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正議員互選一人代行之。

4

書記之職務如下:

 

 記錄及抄寫議會議事錄。

 

 印刷及分配議事錄予區域內議員、教會及受託人。

 

 在議事錄蓋章或簽名。

 

 保管議會議事錄、公印及其他書類。

 

 整理及發送議會一切文件。

 

 協助議長審查及整理議案。

5

總會會計之職務為執行總會所通過之總會及各委員會事工之預算。

6

每次開會應設定議員座位。

7

宣讀前次議事錄經同意者,議長、書記應簽名蓋章,如有訂正、插入、刪除亦同。

8

中會、總會及各機構之議事錄,均應以中文為正本。

9

每屆通常議會開會時,議事錄須受檢查。檢閱委員應在檢查之書蓋章,並加蓋公印。

10

議案須在開會三十日前提出,由常置委員會審查並得附加意見,於七日前寄送各議員。但送總會之法規議案應於年會開會四十五日前提出。(47)

11

中會每年應依區域內各教會之年報製作總年報並印在議事錄。

12

中會、總會屬下各部門一切帳項,在決算後應交財務部、財務委員會及財務檢查委員檢查。

13

中會欲在總會開會中召開者,須得總會許可。

14

中會、總會各機構之職員,不得擔任各該機構之董事,但經總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15

總委會、各委員會委員及中會各部部員之任期,自任命起至任滿止。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