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400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中會、總會辦事規則
修訂:第
54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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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總會辦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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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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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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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之職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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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表該中會或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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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召開通常議會及臨時議會,中會議長兼召開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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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領開會、閉會禮拜及聖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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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持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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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宣佈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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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議事錄、公告及必要文件蓋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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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查及整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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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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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行之,副議長因故不能代行時議長得請正議員中一人代行之。【參解釋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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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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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與本人有關之辯論或上訴應退席,由副議長代行之,副議長因故不能代行時由正議員互選一人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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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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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之職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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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記錄及抄寫議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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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印刷及分配議事錄予區域內議員、教會及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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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議事錄蓋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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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管議會議事錄、公印及其他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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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整理及發送議會一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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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協助議長審查及整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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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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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會計之職務為執行總會所通過之總會及各委員會事工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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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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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開會應設定議員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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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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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讀前次議事錄經同意者,議長、書記應簽名蓋章,如有訂正、插入、刪除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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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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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總會及各機構之議事錄,均應以中文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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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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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通常議會開會時,議事錄須受檢查。檢閱委員應在檢查之文書蓋章,並加蓋公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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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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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須在開會三十日前提出,由常置委員會審查並得附加意見,於七日前寄送各議員。但送總會之法規議案應於年會開會四十五日前提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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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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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每年應依區域內各教會之年報製作總年報並印在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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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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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總會屬下各部門一切帳項,在決算後應交財務部、財務委員會及財務檢查委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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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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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欲在總會開會中召開者,須得總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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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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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總會各機構之職員,不得擔任各該機構之董事,但經總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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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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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委會、各委員會委員及中會各部部員之任期,自任命起至任滿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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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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