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10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選舉規則
修訂:第
54、68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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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牧師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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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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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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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欲聘牧,小會須向中會或中委會申請,經調查其堂會資格符合者,中會應派委員監選。【參解釋文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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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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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應派牧師、長老各一人為監選委員,中會所派牧師在該選舉之會員和會及小會為議長,中會所派長老為該次小會小會員。 【參解釋文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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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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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牧師之會員和會,須有在籍現有陪餐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得票為當選,但續聘之會員和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得票。 【參解釋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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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聘請牧師二人以上者,其主任牧師依前項之規定聘任之,其他牧師之聘請由主任牧師推薦,經小會過半數同意即可。(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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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5、7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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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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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選委員應將選舉結果報備中會或中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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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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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通過後,小會應向中會或中委會提出聘書,由中會或中委會提交受聘者及小會各一份,中會保存一份,並於三個月內派員主持就任。(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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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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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牧師之聘請及續聘,由機構依其規定辦理之,並報備所屬中會或族群區會。【參解釋文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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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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