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10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選舉規則
修訂:第
65、68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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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長老、執事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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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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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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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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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執事之選舉,應由該教會小會議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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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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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執事就任時須具有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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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事:陪餐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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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長老:曾任執事滿二任以上者,但情形特殊經中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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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聘在教會或其附屬機構領薪工作者,不得擔任該教會長老、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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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15、28、31、41、52、105、11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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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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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得推薦超過應選人數之候選人。(61)【參解釋文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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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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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長老、執事之會員和會,須有在籍現有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得票為當選。【參解釋文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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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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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執事之選舉採全數連記法,選票應於會中開票,得票未達法定票數時,應徵求在場會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舉行第二次或第三次之選舉。但在場會員數不得少於成會之法定人數。【參解釋文3、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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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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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未能選出預定人數時,除另召開會員和會外不得再繼續進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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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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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公告後無人異議者,應在三個月內舉行設立或就任,若超出三個月,准予向中會報備、確定就任日期,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否則無效。(65)【參解釋文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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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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