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2101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
類別:選舉規則
修訂:第
54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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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會員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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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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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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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決定召開會員和會時,應於兩星期前公布,並在該期間內主日宣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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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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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布應同時公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名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七日內提出,由小會補正之。【參解釋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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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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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會員籍滿三個月始有選舉與被選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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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會員和會開會之日為準,三個月以入籍登錄日為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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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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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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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未參加所屬教會主日禮拜者,經小會決議後列為不在會員,不計算為在籍現有會員數。【參解釋文1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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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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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因服兵役,旅行外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事經會員和會前之小會認定者,得扣除其名額。【參解釋文4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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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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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停止會員權者喪失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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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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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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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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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後小會應保存選票六個月,以備中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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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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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後小會應公告兩個星期,在公告期間中有異議者,應向小會提出理由及證據,不實者應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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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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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辦理選舉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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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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