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01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51、64、65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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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規的施行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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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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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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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自總會決議後,一個月內,由總會議長及法規委員會主委聯署公告之,並自公告日起生效。(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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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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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須總會應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審議,並應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改。但牴觸憲法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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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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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標準法、條例、規則、章程、辦法,需總會應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審議,並應由出席議員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但抵觸憲法、行政法者無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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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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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中會、教會及機構辦理事項牴觸法規者無效。(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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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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