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01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47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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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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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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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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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執事或會員不服小會之處理,得經小會向中會上訴。小會須在十四日內辦理,小會不准者,應記明理由將上訴狀送還本人,以便其直接向中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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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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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執事、會員或中會議員不服中會之處理,得經中會向總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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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不准者,應記明理由將上訴狀送還本人,以便其直接向總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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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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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或總會接上訴狀,應派委員審查其上訴內容是否合法,不合法者須記明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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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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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須對小會、中會或總會繳納規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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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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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應自裁決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則認為服從小會或中會之裁決,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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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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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受理上訴後,應於三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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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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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後須服從中會或總會之裁決,不服從者應受戒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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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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