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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13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47
標題 第十三章 上 訴
內容

128

長老、執事或會員不服小會之處理,得經小會向中會上訴。小會須在十四日內辦理,小會不准者,應記明理由將上訴狀送還本人,以便其直接向中會提出上訴。

129

長老、執事、會員或中會議員不服中會之處理,得經中會向總會上訴。

 

中會不准者,應記明理由將上訴狀送還本人,以便其直接向總會提出上訴。

130

中會或總會接上訴狀,應派委員審查其上訴內容是否合法,不合法者須記明理由予以駁回。

131

上訴人須對小會、中會或總會繳納規定費用。

132

上訴應自裁決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則認為服從小會或中會之裁決,不得再上訴。

133

各機構受理上訴後,應於三個月內辦理。

134

上訴後須服從中會或總會之裁決,不服從者應受戒規。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