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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1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54
標題 第十二章 戒 規
內容

120

戒規為保持教會信仰及秩序而設。

121

會員、長老、執事及傳道師、牧師違背聖經或教會法規者,均應受戒規。

122

會員、長老及執事之戒規由所屬小會辦理,牧師、傳道師由中會辦理,擔任總會、中會屬下機構職務者由所屬總會、中會辦理,總會、中會休會期間由總委會、中委會辦理。

123

對會員之戒規如下:

 

  擾亂教會經勸勉三次仍不反悔者,宣告停止會員權。

 

  犯不名譽之罪者,宣告停止會員權。

 

  受停權宣告仍不改過者,除名。

 

  改屬他教派再受洗者,除名。

 

【參解釋文4546

124

對長老、執事及擔任總會、中會屬下機構職務者之戒規如下:

 

長老、執事受前條戒規之懲罰或有下列之一者停職,重者免職。

 

  違背誓約者。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議一年,經勸告不遵從者。

 

  帳項不清楚或不結帳者。

 

  抗拒或違反總會、中會之法規或決議,經勸誡不聽從者。

 

  脫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者。

125

對牧師、傳道師之戒規如下:

 

牧師、傳道師犯本法第123條戒規或有下列之一者停職,重者免職。

 

  違背誓約者。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中會會議連續四次者。

 

  帳項不清楚或不結帳者。

 

  抗拒或違反總會、中會之法規或決議,經勸誡不聽從者。

 

  擅自轉屬他教派者。

 

【參解釋文434694102

126

違犯不可洩漏小會、中會或總會會議內容之公約,妨害教會或機構之信譽及事工者,褫奪小會、中會或總會一切公職一年至三年,重者併褫奪教會現職。【參解釋文88

127

戒規之解除或復職,非經執行戒規之小會、中會或總會認可不得辦理。【參解釋文4986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