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012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54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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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戒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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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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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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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規為保持教會信仰及秩序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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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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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長老、執事及傳道師、牧師違背聖經或教會法規者,均應受戒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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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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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長老及執事之戒規由所屬小會辦理,牧師、傳道師由中會辦理,擔任總會、中會屬下機構職務者由所屬總會、中會辦理,總會、中會休會期間由總委會、中委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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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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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會員之戒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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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擾亂教會經勸勉三次仍不反悔者,宣告停止會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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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不名譽之罪者,宣告停止會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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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停權宣告仍不改過者,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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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改屬他教派再受洗者,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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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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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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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長老、執事及擔任總會、中會屬下機構職務者之戒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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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執事受前條戒規之懲罰或有下列之一者停職,重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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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違背誓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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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議一年,經勸告不遵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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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帳項不清楚或不結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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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抗拒或違反總會、中會之法規或決議,經勸誡不聽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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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脫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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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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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牧師、傳道師之戒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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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傳道師犯本法第123條戒規或有下列之一者停職,重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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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違背誓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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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中會會議連續四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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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帳項不清楚或不結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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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抗拒或違反總會、中會之法規或決議,經勸誡不聽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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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擅自轉屬他教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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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43、46、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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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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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犯不可洩漏小會、中會或總會會議內容之公約,妨害教會或機構之信譽及事工者,褫奪小會、中會或總會一切公職一年至三年,重者併褫奪教會現職。【參解釋文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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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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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規之解除或復職,非經執行戒規之小會、中會或總會認可不得辦理。【參解釋文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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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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