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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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師服務滿二年以上,得經中會推薦向總會申請牧師資格檢定。通過資格檢定之傳道師受聘在教會牧會或在機構工作經封立者,稱為牧師。傳道師受任命後,需於五年內通過牧師資格檢定,超過五年未通過者,中會、族群區會及傳道委員會得不予派任。(63)【參解釋文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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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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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或機構聘請牧師應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內之牧師或資格檢定通過之傳道師中聘請之。聘請牧師人數在二人以上者,一人為主任牧師。主任牧師為小會議長,其他牧師係協助主任牧師辦理教會會務,得分關懷、傳道、教育等為其職務。【參解釋文33、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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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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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牧師應依選舉規則辦理,但主任牧師以外牧師之聘請或續聘,應先經主任牧師之推薦。主任牧師離任時,其他牧師應同時辭任,教會應依選舉規則重新聘請牧師。夫婦同為傳道師或牧師,且欲受聘於同一教會或機構時,得同時接受聘請。機構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參解釋文33、1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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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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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會牧師受教會聘請及提出聘書後,應於三個月內由中會主持就任授職,並受中會之輔導與管理。其辦法如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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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堂會牧師受聘請滿四年後,必要時由中會所組成之牧會關懷小組關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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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小會超過半數之要求,在籍現有會員之三分之一連署或牧師本人申請時,中會應派牧會關懷小組就牧師之工作情形進行瞭解與協調,並得作成協議。未能達成協議時,經由小會超過半數之要求,或中會牧會關懷小組之建議,應召開會員和會舉行續聘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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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5、69、93、97、124、13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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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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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或中會屬下機構聘請之牧師,稱為機構牧師,其任期得依雙方自由約定。牧師受聘在總會或中會屬下機構服務,由聘請機構向該牧師所屬中會或中委會提出聘書;授職後,該中會應承認其議員資格,離職時應通知該牧師所屬中會。機構牧師之就任,由聘請機構自行辦理。【參解釋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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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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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離任後未經中會正式授職就任者為退任牧師。【參解釋文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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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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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得應教會之申請或中委會認為必要時,派中會內之退任牧師為該會的受託牧師,唯該教會聘牧完成時應即離職。受託牧師任職時間最長以二年為限,期滿後一年內受託牧師不得應聘為該教會牧師,原住民中會/族群區會不受此限制。但中會為開拓教會之需要時,任期得延長二年,受託期間若該教會昇格為堂會時,得受聘為該教會牧師。(63)【參解釋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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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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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牧師、傳道師受聘在總會以外之本國機構服務者為外聘牧師、外聘傳道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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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牧師、傳道師受聘在國外合作教會服務而不為本教會國外宣教師者,其牧師、傳道師籍得在其返回本教會服務時,轉回原屬中會或族群區會。(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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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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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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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傳道師經總會設立在總會以外機構服務者為特職牧師、傳道師,其牧師、傳道師籍應保留於原所屬中會、族群區會,並得參加中會、族群區會為正議員、參議員。(47)【參解釋文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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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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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職牧師、傳道師不得為小會議長或擔任總會、中會、族群區會之議長、副議長、書記、副書記及主管、首長或召集人之職務。但得被銓衡為委員或部員。(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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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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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傳道師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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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任牧師、傳道師不得就任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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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現任牧師、傳道師須專任,未經小會或機構及中會或總會同意,不得兼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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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現任牧師、傳道師應接受定期在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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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擔任牧師、傳道師滿卅年或年滿六十歲並任職逾廿五年者,始得申請盡程退休。(62,自2021年起實施) 【參解釋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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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牧師、傳道師年滿七十歲應退休。【參解釋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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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牧師、傳道師服務年資之認定,以在本宗任職期間計算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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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15、64、9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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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牧師、傳道師退休時,應辭一切公職。(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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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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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及通過牧師資格檢定之傳道師為他中會聘請為牧師,應向原屬中會申請轉籍,該中會接到轉籍證明,始得設立牧師籍。【參解釋文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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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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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宗合作教會之牧師欲加入本教會為牧師者,應檢具原屬教派之轉會薦書向總會申請,總會或總委會應派小組審查,小組成員應包含普世關係、傳道、信仰與教制代表各一名,由總會幹部為召集人。必要時得為之考試。其條件如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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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內:僅限本總會所屬台灣神學院、台南神學院、玉山神學院神學研究所畢業,並取得道學碩士學位者。(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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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僅限普世改革宗教會聯盟會員教會所屬及其認定之神學院神學系所畢業者。(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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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會員籍應先依照行政法第17條轉屬本總會內之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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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會檢具其原屬教派之轉會薦書向總會申請,總會應審查神學教育資歷,其神學教育應包含
系統神學、聖經神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精神與體制等學分,如無該等學分應再補修。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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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總會接納後、中會應依照本教會傳道師與牧師資格之取得程序為其設籍,辦理其資格及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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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總會接納之本宗合作教會牧師已封牧者不必再封牧。 (69)
六 申請時,中會應繳納規定費用。(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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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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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傳道師任職未滿二十五年,如離職或轉職二年時,中會應報告總會,並由中會或總會公告取消其牧師籍或傳道師籍。但經總會、總委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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