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00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54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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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總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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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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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本教會之最高代議及治理機構。是全體教會的代表,也是宣教的總策畫單位。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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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由各中會、總會屬下機構及族群區會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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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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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掌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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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宣揚福音及關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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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設立、解散中會、族群區會及變更其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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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督及指導中會、族群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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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聯繫普世教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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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管理財政並訂定各中會、族群區會及屬下機構應繳交總會之負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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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培育宣教人才,並協調中會以及族群區會辦理牧師、傳道師在職進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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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經營及監督屬下機構及財團法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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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上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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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制定及修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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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4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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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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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須有應出席正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人數不足時得決定延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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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應出席正議員係指行政法第83條第甲項各款實際選派並報名之人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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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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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應置正副議長、正副書記、會計各一人,由總會出席正議員中選出,但年齡超過七十歲者不得受選。正副議長、正副書記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但會計須由長老中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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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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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會計之職務,另以總會辦事規則定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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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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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議員分為下列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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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正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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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中會及族群區會正議員總數之三分之一,選派牧師、長老各半數。議員選派方式由各中會或族群區會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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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宣教師有牧師或長老職者總數之五分之一,並由選派單位照會其所屬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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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總會屬下各機構董事長、行政首長,有牧師或長老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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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總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會計。(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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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曾任總會議長或總幹事,經正議員二人推薦並得其本人同意者,在總會得為正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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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婦女、青年、大專及松年事工委員會之主委。(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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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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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會專任總幹事、助理總幹事、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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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會及族群區會專任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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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總會屬下各單位首長及各機構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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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中會及族群區會推派青年、婦女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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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參議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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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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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每一年應召開一次,議案應由總委會、中會及族群區會、總會屬下各委員會、機構董事會提出。(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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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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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視事工之需要,得設若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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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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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須檢閱各中會、族群區會、委員會及機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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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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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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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過半數之中會申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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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總委會認為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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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當屆總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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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總會,書記應在十日前將議案通知議員,未通知事項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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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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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為執行決議及其他臨時事項,應設總會常置委員會(簡稱總委會)及總會事務所。總委會及總會事務所之組織另以條例定之。【參解釋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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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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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置總幹事一名,助理總幹事及幹事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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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之選舉,由各中會及族群區會提名候選人各一人交總會票選。(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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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總幹事與幹事經總幹事提名於總委會票選後,由總會或總委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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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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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策劃、協調及執行總會及總委會決議之事工,任期四年,連選得連聘二次,但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工作至任期屆滿為止。【參解釋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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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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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總幹事協助總幹事執行總會會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二次,但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工作至任期屆滿為止。【參解釋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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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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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但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工作至任期屆滿為止。(58) 【參解釋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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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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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會機構之存廢,非經五分之一以上中會同意,不得作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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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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