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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08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54
標題 第 八 章 總 會
內容

總會為本教會之最高代議及治理機構。是全體教會的代表,也是宣教的總策畫單位。

78

總會由各中會、總會屬下機構及族群區會組織之。

79

總會掌理下列事項:

 

  宣揚福音及關懷社會。

 

  設立、解散中會、族群區會及變更其區域。

 

  監督及指導中會、族群區會。

 

  聯繫普世教會團體。

 

  管理財政並訂定各中會、族群區會及屬下機構應繳交總會之負擔金。

 

  培育宣教人才,並協調中會以及族群區會辦理牧師、傳道師在職進修教育。

 

  經營及監督屬下機構及財團法人。(50)

 

  辦理上訴事項。

 

  制定及修改法規。

 

【參解釋文44119

80

總會須有應出席正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人數不足時得決定延期之日。

 

前項應出席正議員係指行政法第83條第甲項各款實際選派並報名之人數。(50)

81

總會應置正副議長、正副書記、會計各一人,由總會出席正議員中選出,但年齡超過七十歲者不得受選。正副議長、正副書記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但會計須由長老中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60)

82

總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會計之職務,另以總會辦事規則定之。(51)

83

總會議員分為下列二種:

 

  正議員

 

  各中會及族群區會正議員總數之三分之一,選派牧師、長老各半數。議員選派方式由各中會或族群區會自行決定。

 

  宣教師有牧師或長老職者總數之五分之一,並由選派單位照會其所屬中會。

 

  總會屬下各機構董事長、行政首長,有牧師或長老職者。

 

  總會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會計。(51)

 

  曾任總會議長或總幹事,經正議員二人推薦並得其本人同意者,在總會得為正議員。

 

  婦女、青年、大專及松年事工委員會之主委。(47)

 

  參議員

 

  總會專任總幹事、助理總幹事、幹事。

 

  中會及族群區會專任總幹事。

 

  總會屬下各單位首長及各機構董事長。

 

  各中會及族群區會推派青年、婦女各一名。

 

  參議員無表決權。

84

總會每一年應召開一次,議案應由總委會、中會及族群區會、總會屬下各委員會、機構董事會提出。(48)

85

總會視事工之需要,得設若干委員會。

86

總會須檢閱各中會、族群區會、委員會及機構議事錄。

87

總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會。

 

  過半數之中會申請時。

 

  總委會認為必要時。

 

  當屆總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

 

召開臨時總會,書記應在十日前將議案通知議員,未通知事項不得辦理。

88

總會為執行決議及其他臨時事項,應設總會常置委員會(簡稱總委會)及總會事務所。總委會及總會事務所之組織另以條例定之。【參解釋文40

89

總會置總幹事一名,助理總幹事及幹事若干名。

 

總幹事之選舉,由各中會及族群區會提名候選人各一人交總會票選。(47)

 

助理總幹事與幹事經總幹事提名於總委會票選後,由總會或總委會任命。

90

總幹事策劃、協調及執行總會及總委會決議之事工,任期四年,連選得連聘二次,但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工作至任期屆滿為止。【參解釋文141

91

助理總幹事協助總幹事執行總會會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二次,但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工作至任期屆滿為止。【參解釋文141

92

幹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但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工作至任期屆滿為止。(58) 【參解釋文141

93

有關總會機構之存廢,非經五分之一以上中會同意,不得作為議案。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