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宣教上的需要,由總會,中會及堂會分別設立不同的宣教與服務機構,落實多樣性宣教的時代任務。機構從本宗的教會觀來說是廣義教會的一部份,因此與各教會共同肩負宣教與見證福音的使命,同時接受其直屬代議單位的管轄。本章主要規範機構的管理與其財團法人的設立。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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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機構包括隸屬總會、中會及小會之各機構。【參解釋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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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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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之管理應由隸屬單位依本會教會法規設立董事會,並依所制訂章程組織運作。董事成員應由本教會在籍之現有陪餐會員中產生,但情形特殊,經總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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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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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之負責人由董事會從本教會在籍之現有陪餐會員中聘請,但應報由所隸屬之總會(或總委會)、中會(或中委會)或小會之同意並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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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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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應依法繳交總、中會所規定之負擔金,並配合總會之決議推展宣教事工。【參解釋文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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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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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財團法人的設立,其捐助暨組織章程應經總會或中會核准後,始得向政府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變更時亦同。財團法人並應受所隸屬單位的規範,教會設財團法人應以中會以上為單位,其設立比照本條辦理。 【參解釋文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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