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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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由區域內之教會與機構組織之。中會之組成以十五個以上之堂會,其中應有超過三分之一之教會有駐堂牧師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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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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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族群特殊因素未能成立中會的族群教會,得經總會核准後成立族群區會,除另有規定外,其權責與中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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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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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掌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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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宣揚福音及關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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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設立及解散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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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監督及指導教會,定期辦理長執訓練課程。 【參解釋文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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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上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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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總會體制下與其他中會聯絡、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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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管理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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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辦理牧師、傳道師之應聘、分派及任免。 【參解釋文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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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管理及指導中會屬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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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監督管理轄內牧師及傳道師。【參解釋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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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輔導牧師、傳道師參加在職進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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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規範牧師、傳道師之謝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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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56、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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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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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須有正議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人數不足時得決定延期之日。【參解釋文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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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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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應置正副議長、正副書記、會計各一人。正副議長、正副書記由正議員中選出,會計由正議員中之長老選出。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參解釋文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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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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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會計之職務,另以中會辦事規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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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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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分為下列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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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正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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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設牧師籍在該中會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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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區域內各堂會選出之代議長老。代議長老之人數依牧師與長老正議員人數對等原則,由各中會另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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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總會派屬中會之宣教師有牧師或長老職者。【參解釋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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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回國述職之國外宣教師,其牧師籍在該中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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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會財團法人董事長有長老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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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會之婦女、青年及松年事工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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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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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區域內外聘之牧師、退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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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會總幹事、事工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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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區域內之傳道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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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區域內受中會託之牧會者及支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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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區域內之總會宣教師其派駐單位未屬該中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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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會內婦女、青年及松年代表各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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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盡程退休之牧師出席會議者。(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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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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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4、18、32、56、60、67、8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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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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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應製作區域內牧師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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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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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經費由區域內各教會及機構負擔,各議員參加中會旅費由其所屬各教會或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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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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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為執行決議及其他臨時事項,應設中會常置委員會(簡稱中委會)及中會事務所。中委會及中會事務所之組織條例由各中會自訂之。【參解釋文4、11、26、74、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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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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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委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連任次數由各中會自訂,但正、副議長、正、副書記與會計除外。【參解釋文75、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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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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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得組織下列各部,必要時得增設其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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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傳道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傳道及靈修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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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育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有關基督教教育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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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的社會關懷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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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青年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青年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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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大專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各大專院校之大專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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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學園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各中小學之學園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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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婦女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及各教會婦女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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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松年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及各教會松年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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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大眾傳播事工部:辦理文字及其他大眾傳播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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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財務部:辦理中會財政及指導各教會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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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庶務部:辦理中會庶務及指導各教會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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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性別公義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性別公義事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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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部長、部員應經中會銓衡任命之,並僅得兼任其他部會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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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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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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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應置總幹事一名及事工幹事若干名,策劃、協調及執行中會或中委會議決之事工。總幹事及事工幹事應經中會以投票方法選聘,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聘。(61)【參解釋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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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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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每年應召開一次以上,每年應改選正副議長、正副書記、總委長老、中委及會計。但年齡超過七十歲者不得受選。(60) 【參解釋文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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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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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每年應檢閱小會議事錄、會員名簿、財務帳冊及中委會、各部會議事錄和財務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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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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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對各教會禮拜堂之管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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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禮拜堂除教會團體主辦之聚會外,其他團體或私人為其他目的使用,應經小會之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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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禮拜堂、宿舍不得掛營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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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會土地及房屋不得出租,但事情特殊須出租或長期提供他人無償使用者,須經會員和會通過後,提出中會及其所屬財團法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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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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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要劃分,須依下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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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一 須有該中會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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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須有新設中會之堂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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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留存之教會,須具有本法第54條條件,並不得改換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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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須由總會鑑定區域及界限,並派員調查堂會數、財政狀況、分設理由及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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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情況特殊者,須依下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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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須具有本法第54條之條件,但不得使用原中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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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中會教會數超過六十所,且發生特殊事情經總會認為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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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須有加入新中會之教會決議通過,經總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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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須由總會監察堂會數、財政狀況及新設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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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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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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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會或總委會命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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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委會認為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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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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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中會,書記應在七日前將議案通知議員,未通知事項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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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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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為設立牧師及牧師盡程退休召開特會,應由議員中選派三人以上為特會員始得開會。特會員之旅費,由申請召開之教會或機構負擔。但牧師續任不必召開特會。(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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