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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06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47、59、60、61、66、67、68
標題 第 六 章 中會及族群區會
內容

長老宗體制以中會為中心,舉凡教會之設立、管理及處置,以及人員之管理皆以中會為主要機關。中會的會議是由中會牧師團與屬下各教會所選出的長老共同組成,執掌並運作教會之宣教及各項有關事工。本章依憲法之規定也訂定因族群因素不能成立中會之族群區會的相關事宜。 

54

中會由區域內之教會與機構組織之。中會之組成以十五個以上之堂會,其中應有超過三分之一之教會有駐堂牧師為要件。

55

因族群特殊因素未能成立中會的族群教會,得經總會核准後成立族群區會,除另有規定外,其權責與中會同。

56

中會掌理下列事項:

 

  宣揚福音及關懷社會。

 

  設立及解散教會。

 

  監督及指導教會,定期辦理長執訓練課程。 【參解釋文148

 

  辦理上訴事項。

 

  在總會體制下與其他中會聯絡、協調。

 

  管理財政。

 

  辦理牧師、傳道師之應聘、分派及任免。 【參解釋文146

 

  管理及指導中會屬下機構。

 

  監督管理轄內牧師及傳道師。【參解釋文140

 

  輔導牧師、傳道師參加在職進修教育。

 

十一  規範牧師、傳道師之謝禮。

 

【參解釋文565979

57

中會須有正議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人數不足時得決定延期之日。【參解釋文60122

58

中會應置正副議長、正副書記、會計各一人。正副議長、正副書記由正議員中選出,會計由正議員中之長老選出。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參解釋文8087

59

正副議長、正副書記及會計之職務,另以中會辦事規則定之。

60

議員分為下列二種:

 

  正議員

 

  設牧師籍在該中會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區域內各堂會選出之代議長老。代議長老之人數依牧師與長老正議員人數對等原則,由各中會另行規定之。

 

  總會派屬中會之宣教師有牧師或長老職者。【參解釋文32

 

  回國述職之國外宣教師,其牧師籍在該中會者。

 

  中會財團法人董事長有長老職者。

 

  中會之婦女、青年及松年事工部部長。

 

  參議員

 

  區域內外聘之牧師、退任牧師。

 

  中會總幹事、事工幹事。

 

  區域內之傳道師。

 

  區域內受中會託之牧會者及支會代表。

 

  區域內之總會宣教師其派駐單位未屬該中會者。

 

  中會內婦女、青年及松年代表各二人。

 

  盡程退休之牧師出席會議者。(47)

 

參議員無表決權。

 

【參解釋文4183256606787115

61

中會應製作區域內牧師名簿。

62

中會經費由區域內各教會及機構負擔,各議員參加中會旅費由其所屬各教會或機構負擔。

63

中會為執行決議及其他臨時事項,應設中會常置委員會(簡稱中委會)及中會事務所。中委會及中會事務所之組織條例由各中會自訂之。【參解釋文41126747987

64

中委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連任次數由各中會自訂,但正、副議長、正、副書記與會計除外。【參解釋文758087

 65 

中會得組織下列各部,必要時得增設其他部:

 

  傳道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傳道及靈修事工。

 

  教育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有關基督教教育事工。

 

  教會與社會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的社會關懷事工。

 

  青年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青年事工。

 

  大專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各大專院校之大專事工。

 

  學園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各中小學之學園事工。

 

  婦女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及各教會婦女事工。

 

  松年事工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及各教會松年事工。

 

  大眾傳播事工部:辦理文字及其他大眾傳播事工。

 

  財務部:辦理中會財政及指導各教會財務。

 

十一 庶務部:辦理中會庶務及指導各教會庶務。

 

十二 性別公義部:策劃及推行中會內性別公義事工。(59)

 

各部部長、部員應經中會銓衡任命之,並僅得兼任其他部會一職。

 

【參解釋文6162

 66 

中會應置總幹事一名及事工幹事若干名,策劃、協調及執行中會或中委會議決之事工。總幹事及事工幹事應經中會以投票方法選聘,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聘。(61)【參解釋文57

 67 

中會每年應召開一次以上,每年應改選正副議長、正副書記、總委長老、中委及會計。但年齡超過七十歲者不得受選。(60) 【參解釋文99

 68 

中會每年應檢閱小會議事錄、會員名簿、財務帳冊及中委會、各部會議事錄和財務帳冊。

 69 

中會對各教會禮拜堂之管理如下:

 

  禮拜堂除教會團體主辦之聚會外,其他團體或私人為其他目的使用,應經小會之審查同意。

 

  禮拜堂、宿舍不得掛營業牌。

 

  教會土地及房屋不得出租,但事情特殊須出租或長期提供他人無償使用者,須經會員和會通過後,提出中會及其所屬財團法人核准。

 70 

中會要劃分,須依下列為之:

 

     須有該中會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須有新設中會之堂會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留存之教會,須具有本法第54條條件,並不得改換原名稱。

 

  須由總會鑑定區域及界限,並派員調查堂會數、財政狀況、分設理由及區域。

 

  情況特殊者,須依下列為之:

 

  須具有本法第54條之條件,但不得使用原中會名稱。

 

  原中會教會數超過六十所,且發生特殊事情經總會認為必要者。

 

  須有加入新中會之教會決議通過,經總會核准。

 

  須由總會監察堂會數、財政狀況及新設理由。

71

中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會:

 

  總會或總委會命令時。

 

  中委會認為必要時。

 

  正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

 

召開臨時中會,書記應在七日前將議案通知議員,未通知事項不得辦理。

72

中會為設立牧師及牧師盡程退休召開特會,應由議員中選派三人以上為特會員始得開會。特會員之旅費,由申請召開之教會或機構負擔。但牧師續任不必召開特會。(66)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