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會為本宗教會體制上治理教會最基礎的代議單位,由牧師和長老組成,牧師為小會議長是中會所指派的代表,長老則由會員選出,兩者共同組成小會,體現本宗中會中心,及長老治會之體制精神。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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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由該教會牧師、長老或中會所派牧師、長老組織之。小會開會需有過半數之出席,至少應有三人,其中牧師一人、長老二人。【參解釋文3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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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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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掌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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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宣揚福音與關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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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禮拜及聖禮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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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會員籍,維護教會紀律及培養會員信德。【參解釋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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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教會附屬機構。(附屬機構指由教會斥資經營,或行政權隸屬教會行政單位,或藉由契約使用全部或部份教會財產、設備,而受小會監督者。) 【參解釋文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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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管理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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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召開會員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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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辦理牧師及長老、執事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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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牧師續聘事宜以及長老、執事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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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向中會申請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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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選派代議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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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有關教會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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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1、29、34、6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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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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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議長由牧師擔任之。小會議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請中會內現任牧師代行。小會議長出缺或請假超過半年以上時,由中會另派牧師為小會議長。【參解釋文12、17、9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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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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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議長之職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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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開及主持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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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小會所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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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具證明書及轉會薦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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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記錄及必要文件蓋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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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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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應置書記一人,由長老中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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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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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議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小會。如小會員三分之一但至少需二人以上;或在籍現有陪餐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中會或中委會命令時,亦應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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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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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議長有嫌忌而小會不能解決時,應由小會員半數以上聯名向中會申請辦理。申請書正本給中會,副本給小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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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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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員無故不出席以致小會連續兩次無法召開時,小會議長得向中會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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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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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會每年應舉行聖餐典禮六次以上,支會或無聘牧師之堂會應舉行二次以上,並應將舉行時間及陪餐會員人數登載於小會議事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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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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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每年應整理會員名簿。【參解釋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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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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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籍遷移,由本人及現屬教會小會向原屬教會小會提出申請,原屬教會小會應發給轉會薦書。小會議長在轉會薦書上蓋章發給後報告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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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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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規之會員,在轉會薦書上應記明其未解除之戒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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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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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接轉會薦書時,應接納為該會會員。議長或書記應於七日內辦妥入籍登錄報告小會,並通知原屬教會。如不接納,應記明理由並通知本人及其原屬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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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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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轉籍超過三個月尚未得覆文時,現屬教會小會得依下記方法之一辦理其會員籍之轉入並通知其原屬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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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出受洗時之相片或證明文件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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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出與申請人同時受洗者及當時在場陪餐會員二人或施洗牧師之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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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人若無法取得前一、二款證明時,小會得以問道理、告白信仰的方式重新為其設籍,但免再施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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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他教派轉入者應再依本法第17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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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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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施洗年齡,小會得斟酌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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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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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及傳道師之會員籍,應移屬駐任教會。【參解釋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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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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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得依下列條件代為執行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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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受其他小會之書面委託,為其會員外出中之子女施洗,施洗後應將其會員籍送還該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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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接受機構委託執行洗禮,洗禮後暫時入籍於本教會,須註明其事由。委託機構應追蹤其去處後輔導其轉移會員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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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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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每年應任命屬下機構之負責人。【參解釋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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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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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總會以外之講員在教會或屬下各機構或會員家庭講道時,應得中會或中委會核准,未經核准者,中會或中委會應予善處。但經總會介紹者,不在此限。(總會以外之講員指所有未擁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會員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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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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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師應列席小會,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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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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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每年應選派代議長老參加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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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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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會每年應向中會提報教勢統計表、並得依規定向中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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