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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0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
類別:
修訂:第 47
標題 第 四 章 長執會
內容

長執會是由小會成員加上所有執事及傳道師所組成的會議。長執會是教會事工執行的一個單位,專責教會事工之協調與施行。

25

長執會由該教會牧師、傳道師及長老、執事組織之。

26

長執會議長由小會議長擔任之,無聘牧師之教會由小會議長指派長老或傳道師擔任。

27

長執會在必要時得邀請教會屬下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以協調事工。

28

長執會之任務,為辦理庶務、慈善、社會服務及小會委辦事項。

29

長執會須有全體長執過半數之出席,並有長老、執事各一人時始得開會。

30

長執會應置書記一人,由長老、執事中選任。

31

長執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應在主日宣布。議長認為必要,或長執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中會或中委會命令時,應召開之。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