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執會是由小會成員加上所有執事及傳道師所組成的會議。長執會是教會事工執行的一個單位,專責教會事工之協調與施行。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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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執會由該教會牧師、傳道師及長老、執事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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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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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執會議長由小會議長擔任之,無聘牧師之教會由小會議長指派長老或傳道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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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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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執會在必要時得邀請教會屬下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以協調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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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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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執會之任務,為辦理庶務、慈善、社會服務及小會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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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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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執會須有全體長執過半數之出席,並有長老、執事各一人時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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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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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執會應置書記一人,由長老、執事中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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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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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執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應在主日宣布。議長認為必要,或長執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中會或中委會命令時,應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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