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和會」是由小會召開,聽取小會報告及辦理行政法所規定事項,其決議事項登錄在小會議事錄。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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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和會由在籍現有陪餐會員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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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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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和會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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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聽取小會及屬下機構之事工及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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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聽取小會報告有關總會、中會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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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聽取年度事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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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聽取查帳委員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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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選派委員檢查該年度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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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接納當年決算、審核翌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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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法選舉牧師、長老及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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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不動產之購置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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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1、6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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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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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和會中不接受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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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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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和會須有應出席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能成立。牧師之選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成立堂會法定數之三分之二。【參解釋文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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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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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和會之議長由小會議長擔任之,無聘牧師之教會得由小會議長指派長老代行。書記由小會書記擔任之,開會記錄應記載於小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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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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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和會分定期會員和會與臨時會員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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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期會員和會每年召開一次,於二月底以前舉行,日期由小會決定,應於召開日前兩個星期公布時間及陪餐會員名單,並在該期間內之主日宣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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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臨時會員和會係在小會認為必要,或在籍現有陪餐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中會或中委會命令時所召開之會員和會。由小會決定日期,應於召開日前兩個星期公布時間、陪餐會員名單以及辦理事項,並在該期間內之主日宣佈之。未經公布事項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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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釋文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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