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0004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
類別:
修訂:第
44
屆
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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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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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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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44屆總會通常年會修改通過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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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係基於聖經,相信耶穌為救主,遵從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及本教會信仰告白,而依本憲法組織之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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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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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是上帝百姓的團契,分佈各地,藉舉行禮拜及聖禮典,連結於基督,培養信德,宣揚福音,關懷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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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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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在每主日舉行禮拜並定期施行聖禮典,禮拜以敬拜上帝及宣揚上帝的話為中心,聖禮典包括洗禮及聖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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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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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屬下各教會由中會設立,未成立中會的族群區會,其教會設立另以行政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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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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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為治理教會並推行事工而設小會、中會、總會及所屬機構。其產生及職責另以行政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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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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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洗並設籍在本教會者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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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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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教會之教制分為牧師、傳道師、長老及執事。其產生及職責另以行政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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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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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修改,應經半數以上中會之同意後提交總會,經總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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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自1951年總會成立時制定以來,由於教會宣教的發展,以及教會內外情勢的變革,曾經有過五次修訂。詳查這些修訂的內容,大都出於教會體型的變化,為有效使體制運作順暢,協助宣教運動而做的組織修改。這五次的修憲包括:1957年第4屆把原來由南、北大會代表組成的方式改為由堂會代表組成;1966年第13屆把堂會組成總會改為由中會組成;1968年第15屆又改回由堂會組成;1976年第23屆再改為由中會組成總會並把原來的17條簡化並濃縮為14條;最後於1997年第44屆全盤修訂時改為目前的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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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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