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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9
法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憲法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醫院及其他教會機構向政府登記之章程
修訂:第
70
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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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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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中布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南投縣政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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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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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2年7月1日府民宗字第1020131871號函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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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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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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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布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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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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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立之目的為圖謀基督教之健全發展盡力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中布中會(以下簡稱中布中會)屬下各地方教會之傳道事工、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社區發展、全民關顧及育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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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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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南投縣埔里鎮西安路一段497巷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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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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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立資產由總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捐助;資產總額:新台幣33,941,499元整(詳如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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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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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財產之管理如下:
一、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作為個人或私人或違反本人宗
旨之使用。
二、為達成本法人設立宗旨及辦理有關事務,本法人得接受信徒、
社會各界及有關單位或團體之捐助,合併管理運用。
三、必要時,除教堂興建以外,財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應經
董事四分之三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填造詳明之使用
計畫書,且經總會審查同意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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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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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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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均為無給職;且需具有本國國籍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布中會所屬地方教會在籍現有陪餐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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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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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董事之產生,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教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指定外,第二屆,於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報請中布中會規選下屆董事人員,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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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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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置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人,由出席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以出席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如未有得票過半數時,由首二名高票之董事重行受選,仍以出席董事票數過半數且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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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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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對内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得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開會議決,推薦一董事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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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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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經本法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得解任之。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其人數逾二人時,由本法人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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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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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之。董事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每年召開二次,分上下年度各一次。但董事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董事會;惟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請求時,董事長應於收文十五日内召開之。若董事長拒不召開時,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以書面簽署,推選董事一人為主席負責召開之。如仍無法召集時,由捐助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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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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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經費之籌劃。
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基金及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變更。
四、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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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及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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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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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預算及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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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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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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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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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接受國家贈與之不動產,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且不得設定典權、抵押權或地上權等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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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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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歸還原捐助人。或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二條目的之相關且合法登記之法人宗教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營利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則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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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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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經捐助人會議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登記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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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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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於民國 一0二年二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制定,自制定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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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布中會屬下地方教會如后:
南投縣:東埔、東光、望鄉、久美、羅娜、新鄉、豐丘、信義、人倫、雙豐、
迪巴恩、青雲、潭南、卡度、武界、喜馬恩、南山、埔農、
九族聯合教會、學生中心。
台中市:大里葡萄園、大山、清山、楓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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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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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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