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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8
法規:附錄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醫院及其他教會機構向政府登記之章程
修訂:第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捐助章程(內政部版)
內容

98年度聲字第562號

107年9月27日第七第五次董事決議通過修正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加利利宣教中心(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2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台南市玉井區三埔里85號,並得視業務需要分別在省(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3條

本法人宗旨係本耶穌基督之精神,傳揚基督教義,辦理社會公益慈善及文教事業。

第4條

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宗旨,設立下列目的事業:

 

(一)青少年、婦女中途之家

 

(二)老人安養院

 

(三)戒毒中心

 

(四)殘障教養院

 

(五)文教基構

 

(六)基督教研修機構

 

(七)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第5條

本法人之財產由熱心信徒捐助之不動產(詳如後附財產清冊),折值新台幣三仟萬元整。

第6條

本法人社董事十五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上屆董事會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提名選出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7條

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第8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上屆董事長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開新選董事之會議推選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董事負責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

第9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及書記各一人,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最高票為董事長,次高票為書記,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10條

本法人置常務董事會辦理臨時性事務。常務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五人(含董事長、書記)組成之。常務董事會至少需有三名常務董事之同意始得決議,並於下次董事會開會時提出報告接納。

第11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常務董事任期亦同)

第12條

董事如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投票時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13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推行發展本法人之宗旨並辦理有關事宜。

 

(二)經費之籌劃。

 

(三)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四)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五)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變更登記。

 

(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及辦法之制定。

第14條

董事長每三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現任董事三分之一書面請求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經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董事會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

第15條

董事會亦另有規定外,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至於本法人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細之使用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使得為之。

第16條

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信徒、善心人士或有關單位之捐助。

第17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8條

本法人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及有關之會計事項。

第19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20條

本法人應於年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業務執行書、業務決算書,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21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所有財務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於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22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23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