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編號:8017
法規:附錄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醫院及其他教會機構向政府登記之章程
修訂:第
標題 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衛生福利部版)
內容

2013.02.25/7-12董事會修訂

2017.06.23/9-2臨時董事會修訂

2020.11.23/10-7董事會修訂全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平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二六九巷三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3條

本會以弘揚基督精神,辦理宣教、慈善事業、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為宗旨。

第4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關於原住民、婦女、勞工、海員、漁民、身心障礙者、青少年、兒童及其他弱勢族群等社會福利慈善事項。

 

二、關於社會福利救助事項。

 

三、辦理長期照顧服務及老人休閒、安養等福利事項。

 

四、關於醫療救助事項。

 

五、關於社會福利慈善之學術研究及提供獎助學金事項。

 

六、關於照顧弱勢宗教或社會工作人員之社會福利及救助事項。

 

七、關於辦理墓園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弘揚基督精神之社會福利慈善事項。

 

九、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贈)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5條

本會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屬下教會暨機構、馬偕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新樓基督教醫院、聯邦商業銀行等捐助計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元整為設立基金。

 

前項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捐贈。

     第 二 章 董事會

第6條

本會置董事十九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侯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且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7條

董事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二任,任期中因故出缺或因故辭職時,由董事會遴選聘任,並經董事會通過,其任期以補足原缺額董事之任期為限。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8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名,由董事互選產生,其任期與董事相同,連選得連任二任,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董事會一切會務。

第9條

本會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10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人事之任免、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的制定。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及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之重大業務之擬議或決議。

第11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12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名代行之,未經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名代行之;如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3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14條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三 章 組織管理

第15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執行長得視業務需要報請董事會核可聘請職員若干名。

第16條

執行長奉董事長之命,依據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會業務。

第17條

本會所有業務規則,均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實施。

第18條

本會為推展業務,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聘請之,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 四 章 資產、經費、年度預、決算

第19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20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21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22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附則

第23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24條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25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26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