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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10
法規:附錄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醫院及其他教會機構向政府登記之章程
修訂:第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內政部版)
內容

本章程自修訂後於2008年10月19日生效97年度法字第六號

第1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本法人屬下各教會及機構如下:屏東、民和、建豐、和平、公館、海豐、迦南、彌迦、九如、里港、高樹、鹽埔、振興、崙上、麟洛、竹田、內埔、萬巒、新埤、佳冬、溝仔墘、中林、潮州、光春、潮南、枋寮、水底寮、車城、恆春、萬丹、崁頂、南州、林邊、竹仔腳、東港、琉球、新園、鹽洲、大鵬灣、繁華、復興等教會及機構:中會事務所、屏東大專學生中心。

第2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屏東市香揚巷1-6號。

第3條

本法人設立目的為圖謀基督教健全之發展而幫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屏東中會 (以下簡稱屏東中會)之傳道事工、社會福利公益慈善及育英事業。

第4條

本法人設立財產總額: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柒萬零壹佰元(詳如財產清冊),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贈。

第5條

財產管理方法:

一 本法人財產由董事會管理,不得由任何人私人運用。

 

二 為達成本法人目的(宗旨),本法人得接受信徒及有關單位之捐獻,合併管理。

 

三 本法人之財產目的範圍內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陳報屏東中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處理之。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由屏東中會選派,而組成董事會。

第7條

董事會的職權:

 

一 董事長的選舉及罷免。

 

二 總幹事之選舉及解聘。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六 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登記。

 

七 修訂捐助章程之擬議。

 

八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8條

本董事會設董事長、書記、會計各一名。由全體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於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得設常務董事會,除董事長、書記、會計為常務董事外,另由董事互選兩名共同組織之。

第9條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10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報請屏東中會選派下屆董事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為變更之登記。

第11條

董事均無給職,並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係屏東中會屬下地方教會籍在人在成人陪餐會員。

第12條

董事死亡、辭任或失去前條所列資格時,由屏東中會另行選派,以補足原任期為原則。

第13條

定期董事會至少每半年一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請求召開,董事長應於接到請求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董事會。

第14條

本法人由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報請屏東中會同意後,可得解散。並依法辦理解散清算登記。

第15條

本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之歸屬。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移轉予最接近本章程第三條目的之同性質法人團體,不得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16條

本法人事工及財務狀況報告屏東中會核備。

第17條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章程制定及修改,應經屏東中會及主管官署之核備,始得實施。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