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編號:8008
法規:附錄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醫院及其他教會機構向政府登記之章程
修訂:第 60
標題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制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七日修正第24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法字第1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修正第246151822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2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第78910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日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44)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廿七日修正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  日內政部備查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廿八日修正第19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月三十日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

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三月廿五日修正第141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月廿三日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50)

1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以下簡稱本法人)。

2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中市仁和路一二一巷十一號。

本法人另設有屬下教會及附屬機構(如附表一)。

3

本法人以弘揚基督精神,舉辦宣教、教育、文化、慈善、公益及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及盡力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事工之健全發展,並管理本法人所屬資產。

4

本法人由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捐助有土地二宗、建築物一棟(如附表二),總計金額為新台幣四百九十萬一千五百元成立。

5

本法人資產完全為本法人所有,不得由任何私人運用。

6

本法人資產之處分或變更,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7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名。除第一屆董事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現任會員中選任外,其後每屆之董事,由上屆董事會就中會銓衡之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8

董事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如任期內出缺時,依第七條辦理補選,其任期為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9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互選之。並置書記、會計各一名,由董事長就董事中提名,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董事長任期中累計請假逾六個月,或未執行職務時,即已解任。由得票數最多數之董事召開董事會改選董事長。

10

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新當選董事之會議選舉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召集之,如逾期仍不召集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

 

前項各董事召開會議之期限均為一個月。

11

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之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受託人可代表委託人參與表決。

12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3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14

本法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及經內政部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5

本法人應於年度結束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經內政部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16

為達本法人宗旨,得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

17

本法人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應存放於金融機構。

18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財產之營運、保管,財務之稽核監督。

 

二、接受捐助編入基金。

 

三、經費之籌劃。

 

四、各種計劃及預算、決算之審核。

 

五、執行本章程規定及有關法令之其它事項。

19

董事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二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

20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並為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由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董事會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

21

董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重要事項之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22

下列事項為重要事項:

 

一、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法人之解散及目的事業之變更。

23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財產以清償債務後,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捐贈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同性質財團法人機構。

24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25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中華民國98619修訂大坪頂教會更改為大坪頂瑪喜樂紀念教會

中華民國9922設立性別公義部

中華民國101719設立永臨教會及公義行動教會

中華民國101107設立健清教會

中華民國1021020日設立南崗教會

中華民國103123日新增訂台中三區

中華民國105911日設立三榮教會

中華民國1051120日設立萬民教會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中中會屬下教會及附屬機構一覽表

 

第二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中市仁和路一二一巷十一號。

 

本法人屬下教會及附屬機構。(如附表一)

 

一、教會為:台中民族路、台中健行、忠孝路、力行、太平、國光、北屯、中清、復興、新平、中山、台中小鎮、東山、柳原、篤行、三一、向上、西屯、忠明、大慶、水湳、杏林、磐頂、南屯、重新、東榮、大墩、平和、向榮、豐原、豐東、石岡、大雅、大社、神岡、潭子、大里、內新、郇城、烏日、明道、霧峰、峰谷、仁化、吉峰、大肚、榮神、沙鹿、龍井、台中港、清水、南投、中寮、草屯、中興、赤水、集集、水里、竹山、鹿谷、愛蘭、埔里、大湳、牛眠、國姓、大坪頂瑪喜樂紀念教會、霧社、萬大、南豐、日月潭、魚池、蒙恩、忠科、永臨、公義行動教會、健清南崗、三榮、萬民。

 

二、附屬機構為:中委會、傳道部、教育部、教會與社會部、庶務部、大專部、婦女部、青年部、財務部、松年部、性別公義部、大專學生中心、台中一區、台中二區、台中三區、大屯區、豐原區、沿海區、南投區、埔里區、傳教師會、師母會、退休傳教師會、退休師母會、長執聯誼會、宣教中心管理委員會。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