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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03
法規:附錄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醫院及其他教會機構向政府登記之章程
修訂:第
標題 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內政部版)
內容

1993324日修正

1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

2

本會會址設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二六九巷三號六樓。

3

基於美國長老教會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悠久歷史關係,本會以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宣揚耶穌基督福音,領人歸信基督,推行教育、慈善、社會服務等公益事業為宗旨。

4

本會置董事十一人,由上屆董事選聘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為美國長老教會或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之牧師或長老。

5

本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召集會議及主持會務,並對代外表本會,一人為秘書執掌本會文牘。

6

本會每年應開常會一次,惟臨時會不限次數,遇事由董事長召集之,每逢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足法定人數。

7

本會原始登記財產總額為二十七萬二千四百五十一元七角,一切之不動產,非經本會三分之二董事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

8

本會因故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名義歸屬本會任何工作人員或任何個人暨私人企業所有,而應歸屬本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

9

本會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俟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