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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002
法規:附錄
類別:一般財團法人、醫院及其他教會機構向政府登記之章程
修訂:第
標題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內政部版)
內容

1988年3月9日訂立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中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

本中心係本基督之精神,以弘揚基督教義,辦理社會慈善救助、教育及文化事業為宗旨。

第3條

本中心由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分設創辦,設立後得接受贊同本中心宗旨人士之捐助。

第4條

本中心之事務所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二六九巷三號六樓,必要時得設分事務所。

     第 二 章  目的事業

第5條

本中心之目的事業如下:

 

一 在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地傳佈基督教義。

 

二 辦理社會慈善事業。

 

三 協辦社會福利救濟事業。

 

四 辦理教育及文化事業。

 

五 學術研究及優秀清寒學生之獎助。

 

六 其他有關弘揚基督教義之社會事業及教育事業。

     第 三 章  董事會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七人至九人組織董事會,其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其後各屆董事由董事會推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7條

董事會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餘董事襄助董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8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財產之營運、保管、財務之稽核監督。

 

二 接受捐助編入基金。

 

三 經費之籌劃。

 

四 各種計劃及預算、決算之審議核定。

 

五 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9條

董事會每半年開常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董事長召開之。

第10條

本中心董事會由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因事故缺席,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11條

董事均無報酬,但經董事會賦與職務經常到會辦公者,得在預算內支給交通費。

第12條

本中心為達設立之目的及適應業務需要,得設立若干委員會處理本中心事務,委員由董事會聘任之。

      第 四 章  財產

第13條

本中心之財產如下:

 

一 捐助人所捐財產:總額新台幣貳仟零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正。

 

二 贊同本中心宗旨人士之捐助。

 

三 基金之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14條

本中心財產應由董事會保管經營。

第15條

本中心財產所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充為本章程所訂目的事業之經費,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或對捐助人,或與捐助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第16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17條

本中心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全體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不動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為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18條

本中心係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所有財產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外,不得歸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

第19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轉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20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九日,董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