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民國四十五年八月七日訂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修定,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第五次修訂,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六次修訂,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七次修訂。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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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山東街142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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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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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圖謀基督教健全之發展,致力於臺灣之教化所組織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所有或管理執行禮拜,國內外宣教,教育、醫療、社會福利、慈善、殯葬設施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及其他事業所需之土地、建築物、備品、以及供應所需要之資產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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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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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資產以左列構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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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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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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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通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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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財產則謂別紙財產目錄記載之財產及捐助或編入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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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財產則謂指定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所屬教會使用為目的而捐助之財產或指定為將來同樣使用之目的而捐助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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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財產則謂非屬基本財產或特別財產,指定為本會而捐助之財產及由本會所有元本生產之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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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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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財產非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且經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其代行機關常置委員會之承認,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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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財產非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且經該當教會之會員和會及其教會所屬中會或其常置委員會或該當機關之董事會,及其機關所屬總會或其代行機關常置委員會之承認,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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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項之處分,須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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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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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經費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各號開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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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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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教會及有志捐助之現款物品但指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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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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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之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編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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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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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政府會計年度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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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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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董事十一名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或其代行機關常置委員會就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中選任之,總幹事為當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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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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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中一名為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由董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中互推一人代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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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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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失其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會員資格時當然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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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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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有不盡職務等之理由認為本會受有損害時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其代行機關之常置委員會得經決議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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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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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補缺之董事其任期限於前任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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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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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代表本會處理會務董事受董事長之命令分掌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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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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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董事為無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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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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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辦事員若干名由董事長任免之得支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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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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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應組織董事會議決本會重要事項董事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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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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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於董事長認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以文書明示會議事項請求董事長召集時由董事長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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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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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以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為之董事會之議決應以出席董事之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主席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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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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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應經董事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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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每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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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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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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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必要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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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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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接受國家贈與之不動產,不得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且不得設定典權、地上權或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且不得行使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移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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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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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時,原由國家贈與之財產,應歸屬國有外,其餘本會之財產於清償債務後;移轉與最接近本會章程第二條之目的,在政府登記有案之教會財團法人,並須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如無前項決議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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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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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備左列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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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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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類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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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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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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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除第二條規定外如有修改必要時應經董事會以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且呈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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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財團法人屬下教會及機構名稱如下: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台中中會及屬下教會、彰化中會及屬下教會、嘉義中會及屬下教會、台南中會及屬下教會、高雄中會及屬下教會、壽山中會及屬下教會、屏東中會及屬下教會、利巴嫩山莊、謝緯紀念松年營地、台中大專學生中心、埔里原住民學生中心、台南市墓地管理委員會、台南大專學生中心、台南神學院、台灣教會公報社、高雄區大專學生中心、高雄基督教橄欖園管理委員會(含私立拷潭公墓)、身心障礙關懷中心、高雄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勞工關懷中心、高雄基督教家庭協談中心、原住民社區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