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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6009
法規: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類別:條例、施行細則及辦法
修訂:第 68
標題 傳道師分派辦法
內容

依據傳道委員會第682023627日第二次委員會修訂

第1條

台南神學院、台灣神學院、玉山神學院,及其三所神學院向教育部立案之神學研究學院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總會傳道委員會分派至各中會/族群區會,任命為傳道師。

 

1.神學研究所畢業,具道學碩士學位,經本會審核合格者。

 

2.由小會、中會/族群區會推薦入學者。受推薦者需在投考前一年向小會提出申請,並參與教會服事、接受輔導。為落實輔導之效,小會得委託在外就學、就業之聚會教會協助輔導。(此「報考本宗神學院道學碩士班推薦制度」於2016年起實施,2016年以後入學者必須滿足此條件,才得於畢業時接受傳道師分派資格審查。)

 

3.原住民族學生為了將來回到原族群中會/族群區會服事,投考神學院之前,須取得原族群小會、中會/族群區會的推薦。

 

4.畢業當年應參加傳道師職前訓練會。

 

5.申請延派者,應在舉辦傳道師職前訓練前兩週,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延派並轉送本會;延派期間至少兩年。期滿主動與本會聯絡申請受派,並應經過面談及參加職前訓練,適者為候補受派。申請病假、學假、延派隨夫/妻者不在此限。

 

6.申請病假、學假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派隨夫/妻者,待夫/妻確定受聘教會後即可分派。

第2條

傳道師派任後需於同一教會/機構任滿三年,但傳道師因故請假獲准、或中會/族群區會另有考量而同意者則不在此限。滿六十歲以上者不列入傳道師抽籤分派,應有教會指定申請、並經中會認可後,送交本會同意後派任。滿六十五歲以上者不予派任。(66)

第3條

因應平地教會分派需求,平地教會得申請團隊事奉之傳道師,但不得指定人選。申請團隊事奉之教會需有主任牧師。應徵者應於道碩在學期間修畢「團隊事奉」課程至少一學期,經本會面談通過者應自行抽籤,決定所派任之中會。(68)

第4條

由大專事工委員會及總會特別宣教事工所申請應屆畢業之傳道師,經本會核定遴選之名額,得優先分派至申請之機構服事,且不佔該中會分派應屆畢業傳道師之名額。

第5條

優先分派區域係指:澎湖、東中海線、金馬、客家、手語教會、開拓教會等。優先分派區域得由自願者優先應徵,應徵者將安排面談,並由面談小組擇優遴選。若未能完成遴選傳道師時,除客家宣教中會所屬教會及開拓教會之缺額外,各缺額應逐項列籤。

第6條

夫婦被任命傳道師時,若該中會/族群區會有提出申請,因夫婦一體,以分發同一中會/族群區會為原則。

第7條

為地方教會/機構團隊服事之需要,在入學就讀道學碩士班之前,經本人與所屬教會/機構同意,並應由原教會允諾提供全額學雜費(公費助學金),再由中會推薦,經傳道委員會同意後,得於取得被任命為傳道師資格後,派回原屬中會教會/機構至少三年。

第8條

平地受派者非由上述第三至七條之方式分派者,為一般牧養分派,由受派者自行抽籤。因應徵團隊事奉或優先分派區域、經面談後而未獲建議派任者,由面談小組決定列入抽籤、候補分派或延派一年,報傳道委員會決議。

第9條

原住民畢業生派回原屬中會/族群區會,布農族三中會及阿美族三中會比照抽籤方式辦理。

第10條

經查受派者於分派過程中有明顯舞弊行為者,經傳道委員會決議後,得取消其受派資格。

備註